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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tion Charter

协会章程

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ZheJiang Association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简称“浙江省环评与监理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环评工程师、从事和热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认真履行服务、自律、协调、引领的职责,坚持为政府和公众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环评与环境监理队伍整体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环评与环境监理行业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地址位于杭州市文一路30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贯彻、宣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环评与环境监理行业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标准等。

(二)建立健全环评和环境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促进诚信自律;规范环评机构、环境监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环评和环境监理市场,维护公众和环评和环境监理机构共同权益。

(三)调查研究环评和环境监理行业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提出加强行业管理、做好优质服务的建议。

(四)建立环评和环境监理行业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为会员单位、公众等提供信息的公开、交流和共享服务。

(五)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监理能力的确认并推荐,开展环境监理技术规范研究、人员业务培训、从业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生态环境咨询行业行业机构和人员水平评价,承办有关考核、检查、咨询、调研等事项。

(七)开展环评和环境监理从业人员业务交流、研讨、培训和继续育等工作,加强与有关机构、组织、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从业单位和人员综合素质。

(八)开展环评和环境监理机构和人员创先争优活动,鼓励先进、树立典型,促进会员单位自身建设,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从事环评、环境监理及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

(四)个人会员——从事环评、环境监理及相关工作并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将有关材料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核、协会交流平台公示后,报请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月内按规定交纳会费,由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申请个人经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个人会员不需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有关工作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为会员提供登载环评和环境监理公开信息、单位需求信息等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行规行约;

(六)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谏言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向秘书处提交退会报告,交还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优良;

(二)在环评和环境监理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经验丰富,身体健康。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理事会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不到会情况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承担协会法人代表相关义务和责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任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在浙江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秘书处设置若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更,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条  协会开展党建工作: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协会有条件时成立党支部,支部书记一般由秘书长兼任;如秘书长不是党员的,由党支部选举。达不到建立党支部条件的,需在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党委指导下开展党建相关工作。

(二)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三)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对已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协会党支部、协会负责人或行业党委报告。

(四)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和“六个严禁”等有关要求,坚决纠正“四风”问题。

(五)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落实到协会业务工作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与出纳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