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ssociation Charter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ZheJiang Association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简称“浙江省环评与监理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在全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认真履行服务、自律、协调、引领的职责,坚持为政府和公众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环评与环境监理队伍整体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环评与环境监理行业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归口行业管理部门是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在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会员愿望。开展各种活动,并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本行业的规划、管理等工作。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贯彻、宣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环评与环境监理行业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标准等。
(二)建立健全环评和环境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促进诚信自律、规范环评机构、环境监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环评和环境监理市场,维护公众和环评与环境监理机构的共同权益。
(三)调查研究环评和环境监理行业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提出加强行业管理、做好优质服务的建议。
(四)建立环评和环境监理行业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为会员单位、公众等提供信息的公开、交流和共享服务。
(五)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监理能力的确认并推荐,开展环境监理技术规范研究、人员业务培训、从业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开展生态环境咨询行业机构和人员水平评价。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有关考核、检查、咨询、调研等事项。
(七)开展环评和环境监理从业人员业务交流、研讨、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加强与有关机构、组织、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从业单位和人员综合素质。
(八)开展环评和环境监理机构和人员创先争优活动,鼓励先进、树立典型,促进会员单位自身建设,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涉及前置许可的需依法依规报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的企业和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环保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
(二)协会交流平台公示后,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代表协会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有关工作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指导;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必要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环保事业道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向秘书处提交退会报告,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以上会员的更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理事会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在条件允许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