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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f-regulatory convention

自律公约

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诚信建设,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所称公约成员是指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环评工程师、从事和热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行业从业者应自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浙江省环评与监理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公约成员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业务,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履行行业自律义务:

(一)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任何时候都把保护自然环境、人类健康安全置于所有地区、企业和个人利益之上,把环境质量改善和节能减排作为环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追求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从业,科学严谨,客观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工作结论。积极阻止对其所做工作或由其指导完成工作的歪曲和误用。

(三)严格按照环评资质管理规定从业,不出借、出租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署名。

(四)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提供不能胜任的服务。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五)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尊重同行,良性竞争。不诋毁、贬低同行业其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咨询服务,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单位的公平竞争。

(六)为建设单位和所在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约成员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本单位人员在转聘业内其他单位时,不得无故扣留其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约成员应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接受项目建设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也不邀请其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技术评估、项目监理、验收监测、验收调查人员、评审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有关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在相关工作中予以回避。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九条 浙江省环评与监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传递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公约成员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公约监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诚实守信等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在浙江省环评与监理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浙江省环评与监理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浙江省环评与监理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公约于2012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在浙江省评估中心行业交流QQ群内进行了为期11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协会各成员单位关于修改公约的无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