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2-24
各会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精神,加强我省环境监理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市场,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环发〔2012〕41号)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我协会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推荐暂行办法》,并经协会第二次理事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推荐暂行办法》
2: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申请表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推荐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环境监理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市场,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环发〔2012〕41号)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第三条 我省辖区内下列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染料(含颜料)、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皮革、酿造、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四)其它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三)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
(四)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
(五)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鱼类洄游通道;
(六)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
(七)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
(八)“以新带老”、落后产能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第五条 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全省环境监理的行业规范与自律,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资格进行推荐,对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进行日常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 环境监理推荐资格申请
第六条 申请在我省具备环境监理推荐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浙江省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独立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拥有一定数量的净资产和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2)具有规定数量的环境监理工程师;(3)具有适当数量的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4)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档案管理系统(5)具有必要的办公条件与管理制度;(6)其他需要的设施与条件。
环境监理工程师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专职技术人员:(1)具备环保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以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上岗证);(4)具有3年以上环境保护或工程监理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第七条 环境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环境监理单位应当拥有净资产5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200万元,具有10名及以上环境监理工程师,从事过3项以上省级或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项目的环境监理项目。乙级环境监理单位应当拥有净资产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100万元,具有6名及以上环境监理工程师,从事过3项以上市级或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项目的环境监理项目。推荐资格证书数量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
甲级环境监理单位可以在获得推荐的行业范围内开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乙级环境监理单位在获得推荐的行业范围内开展设区市及以下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再次委托其他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第八条 环境监理的行业范围暂定为: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等。
第九条 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协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协会根据申请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业绩,通过专家考评、材料公示,认定其环境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和行业范围,推荐其按照相应资格等级和行业范围在省内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各监理单位可以根据人员培训及监理工作业绩申请调整资格等级和行业范围。
第十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资格推荐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资产、办公场所证明;
(五)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证明材料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
(六)专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书(上岗证)复印件;
(七)环境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浙江省环境监理资格考评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按照环境监理资格推荐办法,对申请单位进行专家联评,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考评小组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颁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推荐证书》(以下简称“资格推荐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具有资格推荐证书的单位名单及其资格等级和行业范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资格推荐证书有效期为2年,需延续的申请单位应在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重新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按第十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获得资格推荐的环境监理单位,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协会备案;其变化引起相应推荐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协会重新审核。
第三章 环境监理单位推荐资格考核
第十五条 协会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环境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自律监督。
第十六条 日常考核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情况实行现场巡查抽查,监督环境监理单位切实开展现场工作;同时采取环境监理报告日常审查,环境监理季报、年报和总结报告抽查等考核手段。
第十七条 环境监理单位在每年2月底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考核材料。年度考核可以采取单位自查、行业抽查、专家审查、配合行政指导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环境监理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结果定期在协会内部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四章 环境监理单位及人员罚责
第十九条 环境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缩减行业范围、取消推荐资格等处理:
(一)环境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协会备案或重新审核的;
(二)超越推荐的资格等级和行业范围提供环境监理服务的;
(三)伪造、涂改或倒卖、出借推荐资格证书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环境监理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环境监理报告,或者报送的环境监理报告不符合环保相关规范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验收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确因环境监理责任而发生较大环境问题的;
(八)环境监理单位经环保主管部门或协会要求限期整改但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九)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环境监理职责的。
环境监理单位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环境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从事环境监理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给予警告批评,严重的取消环境监理工程师资格:
(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环境监理单位任职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履行环境监理报告制度职责的;
(三)参与编制的环境监理报告经审查有虚假内容或不符合有关政策与规范要求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错误或疏漏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资格证书的环境监理单位及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申请。被取消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环境监理培训、不得在本省从事环境监理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根据环境监理行业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资格推荐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印制
填 表 说 明
本表为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资格推荐的专用表格,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填写。需提交本表中未列出内容时,可另附页说明。
[1]单位名称:须填写申请单位全称,并与封面中“申请单位”名称及法人证书中名称一致。
[2]成立时间:指申请单位最初成立的时间。如单位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变化情况,可将变化情况在表二说明。
[3]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
[4]申请事项:按申请事项的不同,在相应框内划“√”。
[5]现有资格情况:首次申请资格的单位不填写本栏。
[6]环境监理专职人员情况:填写本单位的环境监理专职人员的情况。
[7]单位环境监理业绩:按照审批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并在本表后附上业绩证明。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1] | 成立时间[2] | ||||
经济类型[3] | 法定代表人 | ||||
营业执照编号 | 注册资金 | ||||
固定资产 | 工作场所 面积(m2) | ||||
所在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地区) | ||||
申请单位在职人员情况 | 共 名; 其中高级职称 名;中级职称 名;初级职称 名; | ||||
专职技术人员组成情况 | 共 名; 其中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共 名;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 % | ||||
环境监理工程师人数 | 共 名; | ||||
申请事项[4] | 1、申请环境监理资格推荐 □ | ||||
2、环境监理资格升级 □ | |||||
3、调整从事行业范围 □ | |||||
4、单位名称或其他内容变更 □ | |||||
5、推荐资格延续 □ | |||||
现有推荐资格(包括临时资格)情况 [5] | 批准时间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二、单位概况及简历
(一)组织机构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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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监理工作质量管理体系框图及质量管理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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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工作地点、环境监理专业人员、从事行业范围等变化情况及时间(自单位成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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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监理专职人员情况[6]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年龄 | 学历 | 职 称 | 所学专业 | 环境监理业务培训证书 编号及颁证时间 | 是否符合环境监理工程师条件 |
四、专项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清单*:
名 称 | 单价(元) | 数 量 | 总价(元) | 完好程度 |
(合计) |
*:本申请表后附上专项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所有权证明。
五、环境监理资格推荐申请分类
申请事项 | 申请行业范围 | 业绩序号* | 申请推荐资格等级 | 备注 |
申请环境监理推荐资格 | 须提供环境监理工作业绩证明 | |||
环境监理推荐资格升级 |
须提供环境监理工作业绩证明、近三年协会年度考核意见。 首次申请不需填写此项。 | |||
调整从事行业范围 | 须提供相关环境监理工作业绩证明。 首次申请不需填写此项。 | |||
单位名称或其他内容变更 | 首次申请不需填写此项。 | |||
推荐资格延续 | 须提供至少5项环境监理工作业绩证明。 首次申请不需填写此项。 |
*:按表六环境监理业绩序号填写。
六、环境监理业绩[7]*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所 在 地 | 环评审批时间 | 环评审批部门及文号 | 所属行业范围 |
*:本申请表后附上环境监理工作业绩证明。